被告:宁波杰诚联合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CHRTB2Q),住,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兴慈一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央群,女,系宁波杰诚联合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员工,住慈溪市。
原告浙江宏澄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杰诚联合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浙江宏澄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宏澄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