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澄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经略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浙江宏澄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等与浙江英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726民初2383号
原告:杭州经略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信诚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胡***。
原告:浙江宏澄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西港发展中心*幢***室。
法定代表人:商惠英。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慧艳,东阳市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英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百炼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王昭扬。
原告杭州经略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浙江宏澄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英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慧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英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浙江英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两原告节能评估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费用49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8年1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27日,原、被告签订《节能和环保评估协议书》,约定由两原告协同被告对被告的“英孚集团3D智能手机及终端玻璃产业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取得节能评估审查意见和环评批复。双方还约定,项目的节能评估和环境影响报告编制费用为98000元,在签订合同日起2日内被告支付原告49000元,项目取得节能审查意见和环评批复文件后2日内支付余款49000元。之后,原告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项目也于2018年1月16日取得了节能审查意见和环评批复。但至今,被告尚有49000元编制费用未支付原告。
为了主张自己的权利,原告提供了下列证据:
1、原、被告签订的节能和环保评估协议书一份,证明原、被告约定由两原告协同被告编制被告的“英孚集团3D智能手机及终端玻璃产业项目”节能评估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费用为98000元,在项目取得节能审查意见和环评批复文件后2天内付清的事实;
2、浙江省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华委员会作出的浙江英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年产6000万套3D智能终端玻璃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意见及浦江县环境保护局关于浙江英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年产6000万套3D智能终端玻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各一份,证明两原告已完成相关文件的编制,案涉项目也于2018年1月16日取得了相关部门的节能审查意见和环评批复的事实。
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告的陈述相一致,并有原、被告签订的节能和环保评估协议书、浙江省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华委员会作出的浙江英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年产6000万套3D智能终端玻璃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意见及浦江县环境保护局关于浙江英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年产6000万套3D智能终端玻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在原告依约完成其合同义务后,被告理应按约定支付原告相应的编制费用,拖欠不付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本法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浙江英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经略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浙江宏澄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报告表编制费用49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9年4月16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 瑛

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叶雅露
代书记员  杨怡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