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乐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3851苏州宇江建材有限公司与嘉兴市乐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91民初3851号之一
原告:苏州宇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伟,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嘉兴市乐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经济开发区。
原告苏州宇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乐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宇江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25元,保全费1308元,合计3033元,由原告苏州宇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戴宜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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