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83民初6611号
原告:嘉兴市乐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经济开发区洪兴西路**名人国际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6878534126。
法定代表人:赵道法。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江,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卓然,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37139443。
法定代表人:陈新。
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受理原告嘉兴市乐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乐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未交)
审 判 员 朱雪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朱 燕
书 记 员 邓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