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3民初7060号
原告:浙江天汇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周安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光辉,浙江三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益奇,浙江三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宗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许宗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典定,北京华泰(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北京华泰(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天汇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宗杭实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原定于2020年5月20日下午1时45分公开开庭审理,并在开庭前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但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天汇装饰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金清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忆樊
书 记 员 周丽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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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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