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604执212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恒钻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富成路3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551583038B。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天汇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金城大厦9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86446978R。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上海恒钻实业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浙0604民初177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浙江天汇装饰有限公司在(2018)浙0604执2120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天汇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291.35元(含执行费201.35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黄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