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2)沪0106民初6659号
原告:徐州大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大彭镇。
法定代表人:郝心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灿培,江苏苏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666号6楼。
法定代表人:黄昌富。
原告徐州大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经查,原告徐州大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徐州大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姚 蓉
书 记 员
杨钦云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