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03民初2690号之一
申请人:**新,男,1963年7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被申请人:***,男,1970年6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被申请人:徐州大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大彭镇。
法定代表人:郝心刚,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新诉被申请人***、徐州大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作出(2021)苏0303民初26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大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财产线索:开户行:交通银行徐州淮海西路支行,账号:323600662018170073602)。申请人**新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申请解除本案采取的保全措施,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申请解除本案采取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徐州大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冻结。(财产线索:开户行:交通银行徐州淮海西路支行,账号:323600662018170073602)。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 莉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迟崇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