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12财保79号
申请人:**大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铜山区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智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峦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铜山区******3组14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中铁十五局集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三河村2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大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峦烁建材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情况紧急,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0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峦烁建材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保全5000元已由申请人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