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大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大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峦烁建材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12财保79号 申请人:**大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铜山区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智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峦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铜山区******3组14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中铁十五局集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三河村2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大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峦烁建材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情况紧急,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0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峦烁建材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保全5000元已由申请人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