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百能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百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麓南脱硫脱硝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1123执610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百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被执行人:湖南麓南脱硫脱硝科技有限公司,住河南省长沙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百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麓南脱硫脱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晋1123执6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利军
审判员 白贵平
审判员张月星
二O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白金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