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台支行与吉林省大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13执保989号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台支行,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

法定代表人:于立生,经理。

被申请人:吉林省大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市。

法定代表人:付秀杰,经理。

被申请人:吉林省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

法定代表人:王彪,经理。

被申请人:付秀杰,女,汉族,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

被申请人:王小亮,男,汉族,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台支行诉被申请人吉林省大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秀杰、王小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台支行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的(2021)吉0113民初4063-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申请人吉林省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在九台市城子街镇商贸中心X区X栋无单元X,建筑面积X平方米,丘地号X(X),产权证号:吉(X)九台区不动产权第X号商业用房,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将被申请人吉林省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在九台市城子街镇商贸中心X区X栋无单元X,建筑面积X平方米,丘地号X(X),产权证号:吉(X)九台区不动产权第X号商业用房,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玉学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钱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