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13执保511号
申请保全人:***,住长春市。
被保全人:***,住长春市。
被保全人:吉林省大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被保全人:霍春建,住长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霍春建等3人纠纷一案中,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21)吉0113民初58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大伟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钱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