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合同纠纷财产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113执保258号
申请人:***,男,1964年5月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申请人:***,男,1963年9月2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
被申请人:***,男,1972年7月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
被申请人:吉林省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九台区
法定代表人:王彪。
被申请人:吉林省大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九台区
法定代表人:付秀杰,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吉林省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大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要求将被申请人***名下的小型轿车,车牌号为吉x的车籍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将赵丽杰(系被申请人***之妻)名下的小型轿车,车牌号为吉x的车籍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申请人用***名下的小型越野车,车牌号为吉x的车籍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名下的车牌号为吉x的小型轿车的车籍予以查封;
二、将赵丽杰(系被申请人***之妻)名下的车牌号为吉x的小型轿车的车籍予以查封;
三、将申请人***名下的车牌号为吉x的小型越野车的车籍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刚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姜兰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