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合同纠纷财产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113执保242号
申请人:***,男,1964年5月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申请人:***,男,1963年9月2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
被申请人:***,男,1972年7月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
被申请人:吉林省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九台区
法定代表人:王彪。
被申请人:吉林省大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九台区
法定代表人:付秀杰,经理。
原告***、***诉被告***、吉林省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大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在吉林省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抵账房:x号楼x室(面积为x平方米);2.x号楼x室(面积为x平方米);3.x号楼x室(面积为x平方米);4.x号楼x室(面积为x平方米);5.x号楼x室(面积为x平方米);6.x号楼x室(面积为x平方米);7.1x楼x室(面积为x3平方米);8.x号楼x室(面积为x平方米);9.x号楼x室(面积为x平方米)。以申请人***和贾桂英共有的坐落在长春市九台区团结街商贸中心南侧x栋房号x,房权证号:**权证字第**,丘地号x,建筑面积x平方米的营业用房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在吉林省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抵账房:1.x号楼x室(面积为x平方米);2.x号楼x室(面积为x平方米);3.x号楼x室(面积为x平方米);4.x号楼x室(面积为x平方米);5.x号楼x室(面积为x平方米);6.x号楼x室(面积为x平方米);7.x号楼x室(面积为x平方米);8.21号楼x室(面积为x平方米);9.x号楼x室(面积为x平方米),予以查封;
二、将申请人***和贾桂英共有的坐落在长春市九台区团结街商贸中心南侧x栋房号x,房权证号:**权证字第**,丘地号x,建筑面积x平方米的营业用房,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吉林省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大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刚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姜兰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