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竣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竣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市南关区教育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吉01民初508号
原告:吉林省竣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万昌街1号锦江花园三区5、6、7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美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鹏,上海市锦天城(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南关区教育局,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平治街545号。
法定代表人:王士国,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法荣,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庆丰路1333号。
法定代表人:张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秀岩,该公司法务。
原告吉林省竣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竣邦公司)与被告长春市南关区教育局(以下简称南关区教育局)、第三人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建工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竣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鹏、被告南关区教育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法荣、第三人吉林建工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秀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竣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7987885.12元及利息、公证费6000元、航拍费3000元、检测费76000元,以上合计18072885.12元(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将工程款金额变更为19143129元,依据工程实际完工情况及后续维护工作,增加部分包括冬季维护费);2.诉讼费、鉴定费等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被告南关区教育局就长春市南关区第二实验学校新建项目第一标段土建工程对外招标,第三人吉林建工集团中标,中标金额45541721元。2019年8月31日,被告向第三人出具《长春市建设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此后第三人与原告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进场施工,原告与第三人之间、被告与第三人之间均未签订书面合同,第三人也从未投入资金或参与施工和管理。2019年11月13日,被告发布废标通告,以第三人未提交履约担保为由废除原招标结果,并要求原告撤出工地。2019年12月,原告以施工单位身份与被告方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对工程进度进行确认,并委托公证机构对施工进度进行公证保全,共花费人民币9000元。12月底,原告编制已完工程量清单并提报至被告处,根据核算,案涉工程已完工部分造价共计人民币17,987,885.12元。2020年3月,原告委托长春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案涉工程进行质量检测,检测结果均符合设计要求,共花费检测费76,000.00元。但被告至今未支付任何款项。现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贵院,恳请依法裁判。
南关区教育局辩称,一、案涉工程第二实验学校新建项目是为了建设36个教学班的九年一贯制学校的教育工程,系招标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为吉林瑞成工程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成公司)。项目于2019年8月27日开标,中标人为第三人吉林建工集团,投标文件中列明了项目负责人为刘荣和联系方式。中标后,为推进项目工程建设,南关区教育局要求瑞成公司提供施工代表联系人,瑞成公司提供了刘荣的联系方式,南关区教育局根据瑞成公司提供的联系方式,联系第三人吉林建工集团参加了2019年9月4日的对接会和9月18日的推进会,吉林建工集团派刘辉副总经理和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共同参会,并同意9月19日进场施工。2019年9月23日,南关区教育局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交给建工集团,要求签订合同,但吉林建工集团一直未予回复,且没有按照投标文件提供合同价款10%的履约保证金。2019年10月8日,吉林建工集团出具《情况说明》,否认施工队伍是其委派。2019年10月17日,竣邦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说明案涉工程系竣邦公司在支付租借费用后,使用吉林建工集团投标的事实。鉴于竣邦公司使用吉林建工集团名义违法投标中标无效,以及吉林建工集团否认施工队伍的资格,且未提供履约保证金等情况,2019年10月30日南关区教育局通知监理吉林省广厦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停工,2019年11月13日,该工程废标。二、南关区教育局依法进行招投标,并按照中标文件信息联系中标人吉林建工集团,南关区教育局无过错。三、本案工程中标无效。竣邦公司借用吉林建工集团资质,使用吉林建工集团名义投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4条的规定,中标无效。四、即便中标有效,吉林建工集团违法转包的行为无效,吉林建工集团应承担违约责任。五、竣邦公司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为实际施工人,并由吉林建工集团委派,以及不会存在其他第三方作为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的事实。六、竣邦公司无权要求南关区教育局支付利息。1.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竣邦公司只能向吉林建工集团主张缔约过失责任。2.即便中标有效,第三人转包行为亦无效,尚未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且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即便竣邦公司是实际施工人,亦无权要求给付工程款。七、竣邦公司存在重大过错,其要求南关区教育局支付公证费、航拍费、检测费、冬季维护费、降水费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无效情况下,应依据过错承担责任,本案中标无效的过错方是吉林建工集团和竣邦公司,南关区教育局不应承担责任。若中标有效,南关区教育局仅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南关区教育局未欠付工程款,费用损失与南关区教育局无关。综上,恳请驳回竣邦公司的诉讼请求。
吉林建工集团述称,我公司正常投标、中标,但中标后并没有接到中标通知书,我们在2019年10月8日向教育局发出情况说明,阐明集团对涉案工程的观点,并向教育局释明原告并不是我们单位的施工队,我们没有委托原告进场施工,至于原告和被告如何进场施工,施工到什么程度,我们不清楚,我们中标后没有接到原告任何通知,只是被告召集了一次协调会,当时到会场的有原告、被告、招标公司,会上表明我方观点,我们没有进现场,没有接到通知,现场就有施工人员施工了,我们在会上也向原告讲清楚不能代表我方公司,我们不认识原告,监理公司、招标公司、被告全都在场,我们阐明的观点,他们都清楚,他们施工具体事实,我们不清楚,原被告方均未与我方签订任何合同,本案我方作为第三人不合适,会后原告继续施工,被告认可,产值达到原告要求的数值,并非是原被告说的我方的施工队伍以及我们委托原告施工,我方不知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9年8月,案涉长春市南关区第二实验学校新建项目一标段土建工程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取中标人,李万**为南关区教育局的项目联络人,吉林建工集团投标并中标。
2019年10月15日,案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瑞成公司出具《关于“长春市南关区第二实验学校新建项目一标段:土建工程”招标情况的说明》,称:“……在报名期间,吉林建工集团代表(后经确认为马东雷)持经审核通过的全套资料到我公司购买领取了招标文件,并办理了投标保证金等事宜,所以我公司认为其在招投标活动期间是代表了吉林建工集团进行了投标工作……”
2019年10月30日,南关区教育局向监理单位吉林省广厦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下发《关于“长春市南关区第二实验学校新建项目一标段:土建工程”项目停工的通知》,称:“……目前,中标单位吉林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针对施工队伍产生分歧,我局已责令现场施工方立即停工,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现通知贵公司,配合施工方做好所有施工图纸和相关材料的收存备档;做好完成部分的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量登记备档等工作;做好施工场地设施设备、建筑物、人员、用水、用电、用火等安全监管工作。确保施工方有序退场,现场安全万无一失。”
2019年11月13日,《长春市南关区第二实验学校新建项目一标段:土建工程废标公告》载明:“长春市南关区第二实验学校新建项目一标段:土建工程中标人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本项目的履约担保。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2019年12月16日,竣邦公司出具《接收单》一份,载明:“长春市南关区二实验学校新建项目已完成工程量清单提报卷现已完成,工程量清单提报卷现已移交长春市南关区教育局项目部,请确认。”建设单位代表李万**在该文件尾部签字确认。南关区教育局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份证据形成于废标等情况后,不代表认可原告实际施工人身份。竣邦公司提供其与案外人吉林省万顺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桩基础工程施工合同》《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及《南关区第二实验学校中学部教学楼项目施工方案》;案外人吉林省飞达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商品混凝土发货单》《飞达商品混凝土工程结算书》;钢材《销售单》;《施工日志》等证据证明其对案涉工程投入资金、人工、材料、机械设备,实际进行了施工。
2019年12月17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署《长春市南关区第二实验学校新建项目完成情况》,共同对截至2019年10月30日竣邦公司完成形象部位进行确认。建设单位代表李万**在上述文件尾部签字确认、监理单位吉林省广厦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上述文件尾部加盖吉林省广厦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部章,唐忠山签字确认。南关区教育局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份证据形成于发现中标无效及废标等情况后,为解决后续问题签订,不代表认可原告实际施工人身份。
2019年12月25日,吉林省长春市民众公证处出具《公证书》一份,对案涉在建工程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2020年3月29日,经竣邦公司委托,长春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案涉工程1#中学部、2#小学部、3#报告厅食堂、4#风雨操场已完工部分工程进行质量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结论为:“1.所检构件混凝土抗压强度推定值符合设计要求。2.所检构件钢筋配置情况符合设计要求。3.所检构件截面尺寸符合设计要求。”
2020年8月20日,南关区教育局、竣邦公司与案外人中庆建设有限公司签订《撤场移交确认单》,约定:“各方经友好协商,就长春市南关区第二实验学校新建项目一标段土建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移交工作,做如下确认和约定:一、移交事项。1.水电费:截止2020年8月17日,电表读数(100倍)2249.68(其中峰示值:769.59,平示值793.59,谷示值:729.49)、水表读数967,移交后,相应费用由接收方承担。2.降水维护:2020年8月20日,乙方将降水相关设备全部移交给甲方使用管理,乙方移交后不再负责降水工作。3.看护人员:乙方现有看护及技术人员6人,于2020年8月20日完成交接,交接后,乙方不再负责本工程看护工作和技术维护。4.撤场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移交全部施工资料(包括质检报告、施工图纸等)。5.已完成的长春市南关区第二实验学校新建项目一标段土建工程:①1#中学部教学楼:(高程202.800米)五层主体封顶(其中1号、2号楼梯各施工完成至3层,未施工楼梯梁钢筋已预留,楼梯梁两侧插筋按规范预留;水电消防等预理施工完成,主地沟施工完成,回填土完成,地梁下回填炉渣完成,女儿墙竖向钢筋已预留,出屋面层未施工,支地沟未施工;连廊未施工,后浇带混凝土未施工)。②2#小学部教学楼(高程202.800米)五层主体封顶(其中1号、2号楼梯各施工完成至四层,3号楼梯施工完成至3层,未施工楼梯梁钢筋已预留,楼梯梁两侧插筋按规范预留,女儿墙竖向钢筋已预留,水电消防预埋施工完成,主地沟施工完成,回填土完成,地梁下回填炉渣完成;出屋面层未施工,支地沟未施工)。③3#报告厅(高程202.900米)地下1层主体施工完成,水电消防通风预埋施工完成,外墙防水、保温、保护层施工完成、回填土施工完成;楼梯未施工(楼梯梁两侧插筋按规范预留)。3#楼完成面标高:1-2轴、A-F轴:-0.050米,2-1/3轴、A-F轴:-0.500米,1/3-9轴、A-F轴1.100米。④4#风雨操场(高程202.800米)独立基础和FB2、FB3筏板施工完成,独立柱施工到-0.400米,消防水池和设备用房地下1层主体施工完成,地下室外墙防水、保温、保护层、回填土施工完成,水电消防通风预埋施工完成,楼梯未施工(楼梯梁两侧插筋按规范预留)。4#楼完成面标高1-9轴、A-D轴:-0.100米各栋号总评面图纸给定的定位坐标点与规划院现场给定实际坐标点一致。二、其他事项。撤场移交后,乙方不再负责现场工作,因维护及施工导致的损失与乙方无关。撤场移交后,2020年8月20日前乙方需清理现场物资,2020年8月20日后乙方未清理的物资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甲方有权处置,清理。撤场移交后,由乙方负责解决移交前的遗留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款纠纷、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三、本协议一式六份,每单位各2份。”
2021年12月27日,经竣邦公司申请,本院委托鉴定机构吉林省全为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出吉全为造价字【2021】第559号《工程造价鉴定报告》,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工程造价鉴定结果为16,623,067元。其中:清单内10,143,919元,清单外6,479,148元。鉴定人到庭对《工程造价鉴定报告》进行说明:“对清单内工程,我单位依据各方签字确认的《撤场移交确认单》认定撤场时已经存在A-C轴,1-9轴,c-d、7-9轴工程,应由原告具体施工。对清单外工程,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的证据种类和证明力等问题的不同,我单位将清单外工程分成几种情况加以列举:1.设计院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的;2.建设单位代表(李万**)及监理单位签字盖章确认的;3.监理单位签字并盖章确认的;4、5.为根据《撤场移交确认单》及相关证据材料证明原告已经完成的工程需要进行施工的步骤和项目,针对4、5项类目的项目我单位依据规定的施工规范具体做出的工程造价;6.安全文明施工费在投标文件中有所体现,因案涉工程并非由原告全部施工完成,故不能直接以投标文件中计算上述费用所,以我单位是依据原告完成工程量占全部工程的比例为基数,对应的投标文件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记取的该部分费用;7.冬季维护拆除工程造价。原告提交了冬季维护工程的施工方案,该施工方案经监理单位确认,且原告提供的现场照片等证据能够证明原告依据施工方案进行了冬季维护工程的施工。同时原告提供的现场交接照片能够体现已经拆除了冬季维护措施,故我单位根据上述情况及拆除产生费用的定额计算的上述费用。”
2022年2月24日,鉴定机构吉林省全为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法庭出具《关于“吉林省竣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春市南关区教育局、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一案”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中关于争议项回复》:“一、合同内争议项造价说明(金额80240元)(1)根据公证书所附2019年12月18日‘南关区二实验新校区航拍视频’中所体现的现场实际情况,4#楼风雨操场-0.1m标高处,1-9轴与A-C轴,7-9轴与C-D轴楼板,视频显示楼板不存在(见附图1-1、1-2、1-3),造价73,527.39元。(2)3#、4#楼母线应敷设在混凝土内,属于隐蔽工程,通过视频无法判断现场是否存在,3#楼造价4,073.67元,4#楼造价1916.78元。(3)3#楼DN100钢套管施工图纸中无此规格,未记取。DN80钢套管图纸位置见附图3-1,由于套管位置位于墙体阴角处,拍摄角度原因视频没拍到,见附图3-2,无法确定是否安装,按图纸计入工程量,数量1个。预留孔洞DN100、DN80、DN50,视频显示地下室顶板有预留孔洞,但图纸上还有DN125以及DN70的预留孔,根据视频不能确定具体规格,(见附图3-3、3-4)按图纸计入DN100、DN80、DN50工程量,造价722.35元。以上3项鉴定报告中计价依据为2020年8月20日撤场移交确认单……”
本院认为,一、关于竣邦公司能否向南关区教育局主张案涉工程款项。虽案涉工程由第三人吉林建工集团投标并中标,但吉林建工集团中标后并未与南关区教育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亦未实际进场施工,且明确表示不向南关区教育局主张案涉工程款项,同时,竣邦公司提交的《桩基础工程施工合同》《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南关区第二实验学校中学部教学楼项目施工方案》等证据材料能够证明其是实际履行承包义务,投入资金、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等实际进行施工的施工人,南关区教育局亦不否认竣邦公司实际进场施工的事实,并就竣邦公司撤场等后续问题与其签订《长春市南关区第二实验学校新建项目完成情况》,现案涉工程已交由南关区教育局使用,亦未有其他权利人向南关区教育局主张权利,综上,竣邦公司应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南关区教育局已受领利益,应予支付工程款项。
二、关于案涉工程造价。经竣邦公司申请,鉴定机构吉林省全为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出吉全为造价字【2021】第559号《工程造价鉴定报告》,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为16,623,067元。对异议部分,鉴定人到庭进行说明,并出具书面意见。(一)对清单内工程。虽鉴定机构依据各方签字确认的《撤场移交确认单》认定1-9轴与A-C轴,7-9轴与C-D轴工程应为原告施工工程,但经鉴定机构核实,在经公证的现场视频中并无上述工程,该部分工程造价为73,527.39元。因吉林省长春市民众公证处为竣邦公司施工现场情况进行证据保全公证所拍摄的视听资料的证明力高于《撤场移交确认单》,能够客观、真实的反映施工现场情况,而证据保全后,竣邦公司未继续进行施工,竣邦公司亦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上述工程系由其施工,综上,该部分工程造价73,527.39元,应予扣除。对清单内其他鉴定机构通过现场视频无法核实是否存在而依据图纸、《撤场移交确认单》等证据材料作出的鉴定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二)对清单外工程。1.南关区教育局异议项第1-3项。竣邦公司提供的关于上述项目的施工材料上虽未有建设单位南关区教育局盖章确认,但均有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担任相关角色的第三方单位(如设计院、监理单位)的签字并盖章确认,对鉴定机构根据上述证据材料作出的鉴定意见,本院予以采纳。2.南关区教育局异议项第4、5项。为原告为完成已完工程所必须进行施工的步骤和项目,鉴定机构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相关规定对上述项目进行工程造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3.南关区教育局异议项第6项。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为进场施工必须发生的费用,因案涉工程并非全部由原告施工完成,故鉴定机构以原告完成的工程量占全部工程的比例为基础,对应投标文件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该部分费用,上述计价方式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4.南关区教育局异议项第7项。鉴定机构根据原告提交的经监理单位确认的冬季维护工程施工方案、现场照片等证据认定原告进行了冬季维护工程并在撤场时拆除了其实施的冬季维护措施,同时依据我省公布的定额计算上述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另,虽鉴定机构鉴定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上未加盖有南关区教育局印章,但经鉴定机构与现场视频进行核对,部分非隐蔽工程客观存在,综上,案涉工程造价应为16,623,067元-73,527.39元=16,549,539.61元。
三、关于利息计付及其他费用的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首先,因竣邦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进场施工系经过发包单位南关区教育局或中标单位吉林建工集团的允许或授意,南关区教育局发现上述情形后,要求现场施工队伍立即停止施工并移交相关材料以完成撤场核算等工作。南关区教育局接收的竣邦公司移交的与施工有关的材料,并非施工完毕后,各方为竣工验收所组织的材料,南关区教育局接收上述材料的行为不能视为其认可竣邦公司的施工行为、施工人身份,而应向其支付工程款项,综上,不能以此时间点认定南关区教育局负有向竣邦公司支付工程款项的义务并开始计付利息。其次,竣邦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将案涉工程移交南关区教育局,综上,利息应自起诉之日计付。另,竣邦公司主张因公证费6000元、航拍费3000元、检测费76,000.00元均系其为主张权利所产生的费用且系为南关区教育局垫付,故应由南关区教育局承担上述费用,对其该项主张,竣邦公司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该项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如前所述,因竣邦公司未与任一方签订书面合同,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系在取得合法手续或获得授权的情况下进场施工,故双方未能进行结算而涉诉并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并非由南关区教育局的过错导致,本案鉴定费用应由竣邦公司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竣邦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长春市南关区教育局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吉林省竣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16,549,539.61元及利息(利息以16,549,539.61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吉林省竣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238.00元,由吉林省竣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5,119.00元,由长春市南关区教育局负担65,11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新华
审判员  于佳鑫
审判员  张磊鑫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宫士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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