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竣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市海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722执95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6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
被执行人:长春市海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5691484170M。
法定代表人:胡树亚,系董事长。
被执行人:吉林省竣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6563934616X。
法定代表人:刘美兰,系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长春市海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竣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日依据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07民终111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69608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760元,本院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长春市海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竣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54万元,本院依法扣划后将执行款发给刘海楠18万元、发给***18万元、发给庞金岩18万元,后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建伟
审判员  尹万新
审判员  宋 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郑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