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22破申6号
申请人:沭阳县三为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139721769K,住所地沭阳县经济开发区长兴路**。
法定代表人:张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吴占强,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沭阳光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697854005H,住所地沭阳县人民中路北侧蓝天国际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吴小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徐海波,江苏瀛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沭阳县三为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被申请人沭阳光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立案登记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本案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沭阳县三为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自愿请求撤回对被申请人沭阳光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申请人沭阳县三为实业有限公司请求撤回破产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沭阳县三为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沭阳光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判长 赵大权
审判员 马迪锋
审判员 卓凤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程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