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阳县三为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沭阳县三为实业有限公司、沭阳县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民申565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71年12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沭阳县三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经济开发区乐清路**。
法定代表人:朱永飞,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沭阳县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沭新北路**。
诉讼代表人:汤登银,破产管理人宿迁天恒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主任会计师。
一审第三人:沭阳上海滩大酒店,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迎宾大道光明花苑**楼。
诉讼代表人:周业莽,破产管理人江苏承匠律师事务所主任。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沭阳县三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为公司)以及原审被告沭阳县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公司)、原审第三人沭阳上海滩大酒店(以下简称上海滩酒店)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13民终18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因三为公司作为股东非法侵占光明公司财产,致光明公司不能清偿上海滩酒店的债务,进而致使上海滩酒店不能清偿***债务,三为公司系***的次债务人,双方之间存在利害关系。2.光明公司和上海滩酒店都已进入破产程序是事实,因两公司的破产管理人都对***要求将三为公司与光明公司合并破产,光明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申请,予以明确拒绝,***有权提起本案诉讼。3.二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未向***告知法庭组成人员,未给***补充陈述案件事实和理由、申请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回避等行使诉讼权利的机会,程序违法。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债务人上海滩酒店和上海滩酒店的债务人光明公司均于本案诉讼前即被一审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此后,无论是债务人怠于行使的债权还是应追收的财产,均系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应当在破产程序中用以清偿全体债权人,才为公平合法。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应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规定向全体债权人进行分配。***以上海滩酒店怠于行使向光明公司行使债权为由,而直接要求光明公司的股东即三为公司直接向其偿还上海滩酒店对其所负债务,其实质系***作为上海滩酒店的个别债权人基于破产财产提起个别清偿诉讼,有违企业破产法公平清偿的基本原理,依法不应受理其起诉。另,***称二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损害其诉讼权利的主张,欠缺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管 波
审 判 员  许俊梅
审 判 员  赵 畅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高 尚
书 记 员  杨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