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上源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延边上源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珲春市德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2404民初2631号
原告:延边上源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珲春市德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珲春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党支部书记。
原告延边上源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珲春市德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4日立案。原告延边上源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延边上源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延边上源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564元,减半收取27282元,由延边上源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全杰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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