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吉2401财保101号
申请人延边上源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延边至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对延边龙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保全价值为9751472元)予以保全,并以赵晓静、杨刚的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延边上源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延边至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延边龙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朴青山及朱宏民事纠纷一案欲诉至延吉市人民法院的前提下,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延边至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延边龙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延边上源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延边至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为22001687038059599999)的存款325049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延边龙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为0790104011015200015448)的存款325049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延边龙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为0790102011015200048110)的存款325049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四、查封申请人延边上源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物,即赵晓静单独所有的坐落于延吉市源泉小区、延房权证字第310552号、产籍号为10-4-119、建筑面积为215.68平方米房屋产籍手续,查封期限为三年;
五、查封申请人延边上源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物,即杨刚单独所有的坐落于延吉市太平街市政府小区10-5号10号楼3001、延房权证字第600907号、房屋编号为5-1-345-3001、建筑面积为191.45平方米房屋产籍手续,查封期限为三年;
六、查封申请人延边上源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物,即杨刚所有的坐落于延吉市市政府小区10-3、房权证延字第170954号、产籍号为5-1-345、建筑面积为183.19平方米房屋产籍手续,查封期限为三年;
七、查封申请人延边上源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物,即杨刚所有的坐落于延吉市市政府小区2-6、房权证延字第211165号、产籍号为5-1-332、建筑面积为207.88平方米房屋产籍手续,查封期限为三年;
八、查封申请人延边上源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物,即杨刚单独所有的坐落于延吉市新民南街486号新民小区1号楼6002、吉(2020)延吉市不动产权第XXX号、房屋编号为14-14-0427-6002、建筑面积为234.2平方米房屋产籍手续,查封期限为三年。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延边上源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 冬
书记员 刘逍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