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2404民初3142号
原告:延边上源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缴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有,北京市京师(延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珲春市宏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省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影,公司工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哲辉,**达公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延边上源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源机电公司)与被告珲春市宏博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上源机电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源机电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延边上源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38元,减半收取2869元,由延边上源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