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上源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延边上源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珲春市宏博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2404民初3142号
原告:延边上源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缴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有,北京市京师(延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珲春市宏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省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影,公司工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哲辉,**达公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延边上源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源机电公司)与被告珲春市宏博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上源机电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源机电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延边上源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38元,减半收取2869元,由延边上源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