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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和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621民初2478号
原告:白山市和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先红,男,1970年9月14日生,汉族,原告单位项目经理,住吉林省抚松县松江河镇。
被告: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639XXXX,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新,经理。
原告白山市和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原告白山市和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山市和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山市和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456.00元,减半收取计9,728.00元,由原告白山市和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伊海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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