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和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杰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白山市和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抚松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民终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杰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白山市。
法定代表人:关海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山市和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白山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抚松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抚松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吉林省杰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白山市和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抚松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白山民二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期间,吉林省杰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白山市和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其与抚松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吉林省杰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白山市和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杰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白山市和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5126元减半收取42563元,由吉林省杰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白山市和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爽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