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和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白山市和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702民初4511号
原告:***,女,197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
被告:白山市和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街一委。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
***与白山市和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026.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