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吉06执保34号之三
申请保全人:抚松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抚松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焦立臣,吉林典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吉林典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白山市和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保全人:吉林省杰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白山市江源区。
法定代表人:关海军,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抚松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白山市和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杰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保全一案中,经查,白山市和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一辆汽车,号牌号码为吉F2F188,车辆品牌为江铃牌,车辆识别代号为P21798。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保全人白山市和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一辆汽车,号牌号码为吉F2F188,车辆品牌为江铃牌,车辆识别代号为P21798。查封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20日前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