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7民终17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6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吉林研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77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前郭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城市天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
法定代表人:关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居波,吉林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山市和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
法定代表人:吴高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居波,吉林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法定代表人:姜鹏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艳刚,吉林良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白城市天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石公司)、白山市和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润公司)、吉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林油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21)吉0702民初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作为实际施工人属实,其与**签订的《外墙保温工程大包施工合同》内施工量及工程价款、合同外施工量及价款、**已付工程款等问题,原审判决没有查明,应分配当事人举证责任,查明案件基本事实。故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21)吉0702民初8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32052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
审判长 魏 巍
审判员 于福桐
审判员 陈一宏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宁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