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吉06民初59号
原告:白山市和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城墙街道蓝天花园小区8号楼。
法定代表人:吴高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蕾,吉林宙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三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三岔子镇森工街。
诉讼代表人:吉林龙达律师事务所,吉林省三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吉林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白山市和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润公司)与被告吉林省三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林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蕾,被告三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和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林公司向和润公司支付工程价款8020047元及利息(自2021年10月31日起按LPR标准计算利息至给付之日止),并确认和润公司对该工程的折价、拍卖、变卖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同时确认和润公司对三林公司所有的1343立方米的实木集成材享有质权;2、诉讼费用由三林公司承担。后和润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三林公司支付工程价款8020047元,并确认和润公司对该工程的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时确认和润公司对三林公司所有的1343立方米的实木集成材享有质权。事实和理由:和润公司承接三林公司的“吉林省三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家具生产线搬迁改造项目”工程,和润公司于2020年1月中标并签订施工合同,合同金额为28530973元,签证金额为7300000元。项目于2020年10月31日竣工。工程竣工后双方就项目结算问题发生争议,由三林公司委托吉林智腾工程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工程结算审核,2021年2月作出审核结果为:吉林省三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家具生产线搬迁升级改造项目工程总审定值为33565164元,三通一平审定值为1954883元,两项合计35520047元,已付工程款16900000元,欠18620047元,其中政府补偿款支付10600000元,尚欠8020047元。因三林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被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破产清算,和润公司为此对欠付工程款的优先权及对三林公司所有的1343立方米的集成板材享有质权向破产管理人主张了优先受偿权,但破产管理人于2021年4月8日的“吉林省三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债权人汇总表”中对和润公司的债权确认为普通债权,担保物权不予确认,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和润公司的诉请。
被告三林公司辩称,对和润公司请求的欠付工程款本金数额8020047元没有异议,但和润公司不具有优先受偿权及质押权。
本院经审理查明:为推进三林公司家具生产线搬迁升级改造项目工程,2019年7月25日,发包人三林公司与承包人和润公司签订《三通一平施工协议》,由和润公司对项目用地上原有旧房拆除、清理外运、用地红线范围内土石方平整等项目进行施工,最终工程量和费用以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结果为准。
2020年1月16日,发包人三林公司与承包人和润公司就三林公司家具生产线搬迁升级改造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计划开工日期为2020年1月20日,计划完工日期为2020年10月31日,签约合同价为28530973元,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自审计部门审计完成后。
2020年10月25日,三林公司与和润公司签订《财产质押协议书》,协议主要内容为:三林公司以1343立方米实木集成材提供质押担保,质押财产作价8500000元,三林公司在合同订立后3日内将质物移交和润公司占有。
2020年12月14日,吉林省三岔子林业局向本院申请三林公司破产,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2020)吉06破申4号民事裁定,受理吉林省三岔子林业局对三林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0年12月30日,本院作出(2020)吉06民破3号决定书,指定吉林龙达律师事务所作为三林公司破产管理人,同日作出(2020)吉06民破3号受理破产公告,告知三林公司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管理人书面申报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召开。该公告于2021年1月6日在报纸发布。2021年7月14日,本院作出(2020)吉06民破3号民事裁定,宣告三林公司破产。
经三林公司委托,吉林智腾工程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出具结算审核报告,审定三林公司家具生产线搬迁升级改造项目工程的工程款为33565164元,三通一平工程款为1954883元。2021年4月6日,和润公司向管理人提交《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和润公司承建的三林公司家具生产线搬迁升级改造项目工程,总决算产值35520047元,截止2021年4月6日,三林公司累计支付工程款16900000元,另有债权转让协议一份,因此三林公司现欠工程款8020047元。
三林公司管理人制作了破产清算债权人汇总表,截止2021年4月8日,对各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了确认,其中对和润公司申报的工程款8020047元全部确认为普通债权,对担保不予确认。
2021年4月9日,本院召开三林公司破产清算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和润公司对债权数额没有异议,但对债权性质有异议,认为该笔债权属于建筑优先权。
三林公司管理人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载明: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白山市和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润公司)在吉林省三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案件的债权申报期间申报债权为8020047元,该债权为有财产担保债权(实木集成材质押)。在债权申报期间,和润公司代理人李国华在三林木业法定代表人于立东的陪同下曾到管理人办公场所向管理人口头提出“和润公司对三林木业的债权为建筑工程施工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管理人答复:“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应根据提交的资料进行认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会通知各位债权人最终确认结果,如果对结果有异议,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在2021年4月9日三林木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和润公司对其债权被认定为普通债权提出异议,要求确认“建筑施工优先权”。特此说明。2021年9月23日。
以上事实有和润公司提交的《三通一平施工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财产质押协议书》等证据以及三林公司提交的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06民破3号决定书、破产清算债权人汇总表、情况说明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系和润公司以债权人身份向三林公司申报债权,管理人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及质权未予确认后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故本案案由应为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三林公司破产管理人已经确认和润公司的债权数额为8020047元,和润公司亦对债权数额予以认可,其仅对该笔债权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提出异议,故本院对双方已确认的欠付工程款数额8020047元不再重复审查。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和润公司就案涉工程价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二、质权是否设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规定,本案和润公司与三林公司签订的《三通一平施工协议》约定工程量和费用以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结果为准,家具生产线搬迁升级改造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亦约定竣工付款的期限自审计部门审计完成后,吉林智腾工程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对上述工程的工程款出具了结算审核报告,和润公司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数额,同时亦主张就上述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和润公司已经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了权利,故其要求就案涉工程款在8020047元债权数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的规定,本案和润公司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三林公司已向其交付质押财产,质权未设立,且在管理人对和润公司的担保物权不予确认后,和润公司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中亦未就质权提出异议,故和润公司主张对案涉质押财产享有质权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白山市和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吉林省三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债权数额为8020047元;
二、确认白山市和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其承建的“吉林省三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家具生产线搬迁升级改造项目”建设工程就该工程拍卖、变卖的价款在8020047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驳回白山市和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7941元,由吉林省三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伟
审 判 员 马立清
审 判 员 兆艳红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勇
书 记 员 张福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