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702财保14号
申请人:***,女,1984年3月9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
被申请人:**,男,1977年11月23日生,汉族,现住前郭县。
被申请人:白山市和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高仑
地址:白山市。
申请人***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白山市和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吉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供一业项目部账户内的工程款50万元予以冻结(户名为吉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为中国某银行松原吉林油田支行、账号为08XX59。申请人***向本院提供吉林省一法诉讼担保有限公司的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白山市和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吉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供一业项目部账户内的工程款50万元予以冻结(户名为吉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为中国某银行松原吉林油田支行、账号为08XX59)。
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满需要续冻,申请人须提前七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将解除冻结。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贾志忠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魏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