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7605财保2号
申请人:白山市佳顺筑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省白山市浑江区***通天沟(江北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白山市和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白山市江源区城墙街道蓝天花园小区8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白山市佳顺筑路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白山市和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江源支行帐号为(09××19)中的存款150万元。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以其与申请人白山市佳顺筑路材料有限公司签订的6270101046020230000218号,保险金额为1,500,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为申请人白山市佳顺筑路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并向法院出具了保函,承诺自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为申请人白山市佳顺筑路材料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承担法律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白山市和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江源支行帐号为(09××19)中的存款1,500,000.00元。期限为2023年6月19日至2023年12月18日。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白山市佳顺筑路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孙忠煜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袁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