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605民初450号
原告:吉林省佳胜建设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市辉南县朝阳镇林家沟村。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白山市和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源区城墙街道蓝天花园小区8号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原告吉林省佳胜建设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白山市和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原告吉林省佳胜建设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厂在本院依法送交纳达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吉林省佳胜建设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