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弘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弘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吉林省悦享众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分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6财保3号

申请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弘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孟繁祥。

被申请人:吉林省悦享众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分公司。

负责人:李贺,经理

申请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弘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省悦享众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分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悦享众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分公司在长白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西支行,账号为0760103011015200001153中人民币24760197元(含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06民初1号调解书中确认的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应返还的土地出让保证金783.9万元);查封、扣押池西区海豚度假酒店公寓部分3#、4#、5#楼等值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弘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悦享众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分公司在长白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西支行,账号为0760103011015200001153内的存款人民币24,760,197元(含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06民初1号调解书中确认的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应返还的土地出让保证金783.9万元);

二、查封被申请人吉林省悦享众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分公司所有的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西区海豚度假酒店公寓部分3#、4#、5#楼等值财产。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3月10日至2022年3月9日。查封财产的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3月10日至2024年3月9日。在冻结、查封期限内,不得办理过户、转让及设定他项权利等。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弘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刘士民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卞嘉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