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弘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宏源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池南分公司、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弘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76民终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宏源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池南分公司,住所地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南区漫江村(***子)。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修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钢,吉林修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弘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白溪旅游发展有限公司22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悦享众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西区长白山旅游集散服务中心第A3栋101号门市。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悦享众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桂林路与百汇街交汇桂林路16号4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悦享众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分公司负责人,住吉林省安图县。 上诉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宏源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池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弘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悦享众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分公司、吉林省悦享众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抚松林区基层法院(2022)吉7604民初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宏源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池南分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以现有证据不充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宏源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池南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宏源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池南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8,390元,减半收取14,195元,由上诉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宏源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池南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滕 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