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弘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弘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临江市兴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681财保48号
申请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弘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白山保护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临江市新市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临江市兴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江市。
法定代表人:靳炎,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弘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临江市兴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河东小区的商业用房予以保全。并以***与**共同共有的两处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弘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1、查封临江市兴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河东小区一期工程一区×号楼、×号楼S-商场A门市商业用房(面积1038平方米)房籍,查封期限为二年;
2、查封***与**共同共有的位于临江市新市街东嘉花园×号楼附属楼-000003(越)房屋(产权证号:临房权证临字第000641××号、第000641××号,面积200.98平方米)房籍,查封期限为二年;
3、查封***与**共同共有的位于临江市新市街东嘉花园×号楼附属楼-000001(越)房屋(产权证号:临房权证临字第000641××号、第000641××号,面积485.88平方米)房籍,查封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弘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鲁艳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