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垣发房屋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梅河口市牛心顶镇人民政府、吉林省垣发房屋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581执异2号
异议人梅河口市牛心顶镇人民政府(被执行人)。
法定代表人钟佩有,镇长。
委托代理人杜长军,男,1960年5月23日出生,满族,该镇财政所所长,住牛心顶镇牛心顶村。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垣发房屋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辉南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武广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洪斌,通化市辉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蔡立军,男,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项目部负责人,住朝阳镇御翠园小区B2-2-201。
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执行人牛心顶镇朝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梅河口市牛心顶镇朝阳村。
法定代表人宋立祥,主任。
本院在执行吉林省垣发房屋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下称垣发公司)与梅河口市牛心顶镇人民政府(下称牛心顶政府)、梅河口市牛心顶镇朝阳村村民委员会(下称朝阳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牛心顶政府对本院查封其银行账户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牛心顶政府称,请法院解除对我账户内80万资金的冻结,该账户为0750318010000002011037。事实和理由:在垣发公司与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剩余37.84万元未偿还,法院为此冻结我账户内80万存款。该账户是镇政府及各站办所经费统管账户,账户内余额2003252.46元包括各站办所统管资金247839.01元以及各部门拨入的代发专项资金1755413.45元。其中,各站办所资金余额包括财政所14469.55元、计生办31193.33元、经管站14271.09元、民政办1040.97元、林业站3206.22元、农科站22.26元、畜牧站4827.87元、乡建所2227.46元、文化站53016.50元、水管所123545.01元、农机站18.75元。各部门拨入的代发专项资金包括燃气管道占地补偿金1208388.9元、梅河口市公路管理段202线马场桥重建占地赔偿款83850元、梅河口市水利管理总站饮水安全资金专户2019年维修养护工程款6950元、新冠病毒防疫经费结余245170.91元、2021年11-12月公务员养老保险财政拨款(单洪波、吕孔丹琪、林玉成、杜长军以前年份养老保险)共计73412.7元、陈家村第二批环境整治资金(扶贫资金)77000元、委培生2021年12月个人养老保险扣款、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财政拨款15885.23元以及法院执行宋立祥工资款26389元。法院对上述账户的冻结将影响对农民占地补偿金的发放、千村示范扶贫资金的支出以及职工养老保险的缴纳等,为此镇政府请法院将80万资金予以解封,以保证农户补偿资金发放以及职工保险待遇缴纳。
垣发公司对牛心顶政府的异议请求及事实理由不予认同,理由有二:一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数次执行和解协议,每次垣发公司都作出了让步,牛心顶政府作为一级政府却多次违背承诺,未按约定实际履行,明显置法律不顾;而且牛心顶政府所尚欠本金、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案件费用与实际不符。二是本案查封账户内资金就是牛心顶政府的,应用于案件执行,账户内尚有余额2003252.46元,完全可以满足本案执行。
牛心顶政府向本院提供《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公司与牛心顶政府占地补偿合同》两份、《临时征地拆迁委托协议书》、支付凭证若干、征地补偿名单确认表若干、梅河口市财政局书面证明、各站办所财务支出明细账若干、(2017)吉0581民初2319号、(2017)吉0581民初2319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梅河口市财政局梅财农指【2021】3031号、3033号、3027号、梅财乡指【2020】22号文件以及梅河口市水利局、梅河口市脱贫攻坚办公室梅水联字【2019】9号文件等。垣发公司对征地补偿名单确认表的真实性有异议,对梅财农指【2021】3031号、3033号、3027号以及梅水联字【2019】9号文件所附表格有异议,理由是上述表格没有加盖公章。
本院认为,尽管垣发公司对上述个别证据有异议,但没有迹象表明征地补偿名单确认表以及上述文件所附表格存在明显不真实之处,红头文件所附表格没有加盖公章并不足以推定文件内容不真实,故本院对垣发公司的反对意见不予认定,对以上证据予以采信。
经审查查明,在执行垣发公司与牛心顶政府、朝阳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12月23日,本院作出(2021)吉0581执恢183号执行裁定,冻结牛心顶政府在梅河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0750318010000002011037内存款80万元,冻结期限12个月。截至2021年12月23日,该账户内余额2003252.46元。关于该款项所包含的具体款项名目及具体金额,本院查明的事实与牛心顶政府的主张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的审查焦点问题是牛心顶政府要求解除对系争账户80万元存款的冻结是否于法有据,虽然牛心顶政府在异议申请中也陈述了本案尚未执行的债权数额问题,垣发公司对此亦有不同意见,但该问题不在牛心顶政府本次异议主张及请求的范围内,该问题不纳入本次审查的问题范围,双方当事人亦无异议。对于查封之时账户内资金是否能够强制执行,本院分析如下:
首先,关于各站办所代管资金。牛心顶政府提供自书“辅助明细账”,用以证明系争账户内含该政府代管的包括财政所、计生办等站办所资金余额共计247839.01元。尽管垣发公司认为该明细账不能证明牛心顶政府异议主张成立,但该明细账为相对规范的财务明细账,属证据种类之中的书证,目前尚无迹象表明该书证存在不真实之处,故本院对该明细账予以采信,该明细账载明各站办所资金余额合计247839.01元。镇政府事实上对与其存在管理关系的各站办所的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并不意味着镇政府对各站办所的资金享有所有权和处分权,故该项资金不应视为镇政府的责任财产,不应作为该政府的财产予以执行。第二,关于天然气管道占地补偿资金1208388.9元。该项资金系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梅桦线(牛心顶镇段)临时用地补偿资金,虽然补偿合同为镇政府签订,并且补偿款支付至镇政府账户,但该补偿资金应由镇政府及时支付给被用地的权属单位、组织或个人,该项资金同样不能以镇政府的责任财产予以强制执行。第三,关于梅河口市公路管理段2021年国道黑大线大沙河桥危桥改造工程临时占地补偿资金83850元,结合《临时征地拆迁委托协议书》、马厂村、牛心顶村村民委员会书面说明,该款项的受补偿方应为马厂村、牛心顶村,牛心顶镇政府不享有所有权,故不应作为其责任财产强制执行。第四,关于公务员、委培生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结合梅河口市财政局书面证明等,系争账户含公务员2021年11-12月养老保险财政拨款48977.8元、吕孔丹琦、林玉成补发养老保险6622.66元、单洪波、杜长军2020年1-4月养老保险财政拨款17812.24元,以上共计73412.70元;包含委培生2021年12月个人养老保险扣款、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财政拨款共计15885.23元;包含公务员11月份工资中养老保险个人扣款12244.44元、职业年金个人扣款6122.27元,共计18366.71元。梅河口市财政局的书面说明等表明上述工资、养老保险等款项是梅河口市财政预算人员工资、保险类收入,该款项不是镇政府可自主支配的自有资金,应当按照财政预算及资金拨付情况及时汇缴、保障到位。第五,关于陈家村第二批环境整治资金77000元、新冠病毒防疫经费余额245170.91元以及2019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补发资金6950元,以上资金均系财政预算资金,属具有指定用途的财政经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移交、撤销、脱钩企业的案件时,认定开办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得对开办单位的国库款、军费、财政经费账户、办公用房、车辆等其他办公必需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保全和执行措施。”对具有指定用途的财政经费不宜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六,关于宋立祥工资款26389元,2017年11月21日本院向牛心顶镇财政所送达(2017)吉0581民初2319号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自2017年12月起冻结宋立祥工资,冻结至35万元时止,冻结期限二年。2019年2月14日,本院扣划20300元,现仍有26389元,该款项不是镇政府的责任财产,不宜强制执行。综上,截至2021年12月23日(本院查封时),系争账户内资金不宜强制执行,本院对其账户80万元存款冻结不当,牛心顶镇政府的异议理由及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五)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2021)吉0581执恢183号执行裁定书。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孙艳薇
审 判 员  王 聪
人民陪审员  周 影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饶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