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0621执恢170号
申请执行人抚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垣发房屋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执行一案,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6)吉0621行审19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抚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恢复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吉林省垣发房屋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抚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75,734.08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吉林省垣发房屋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在抚松县人民法院(2018)吉0621执866号案件内执行款275,734.08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抚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申请人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2022)吉0621执恢170号申请恢复执行的金额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22)吉0621执恢170号执行案件申请恢复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