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523执恢249号
申请执行人:辉南县万佳混凝土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垣发房屋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张朝勇。
申请执行人:李阳。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辉南县万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垣发房屋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张朝勇、李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现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吉0523执恢249号。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通过线下查控,无车辆、房产等信息登记。
2、进行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理财型保险等方面的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
3、对被执行人发起了限制高消费令、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由于被执行人吉林省垣发房屋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张朝勇、李阳经过线下查控却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待发现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再恢复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吉0523执恢24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武传有审判员孙利国
审判员 丁 栋 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桑 嘉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