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502民初2620号
原告:通化嘉益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通化市中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化嘉益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通化市中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5.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