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中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通化市中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东执字第75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通化市中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通化市中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民一初字第20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通化市中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627,690.00元、利息40,000.00元、案件受理费5,235.00元,合计672,925.00元。本院已执行260,700.00元,因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东执字第7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