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通执字第48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1月25日出生,住通化市。
被执行人通化市中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市新站路361号宝源商务4楼。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通化市中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的权益暂未能得到履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通化县人民法院(2015)通民初字第46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