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中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通化市中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521民初257号
原告:***,男,汉族,住通化县。
被告:通化市中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通化市东昌区宝源商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具体代理事项为代为参加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通化市中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单霞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