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华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与***、***、***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吉0104执13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住所地长春市西安大路810号。
负责人***,该银行行长。
被执行人***,男,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女,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男,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执行人*在英,女,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执行人***,男,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吉林省华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大兴路24-1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与被执行人***、***、***、*在英、***、吉林省华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4民初104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一、被告***、***、***、*在英、***、吉林省华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在2017年1月27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本金160万及利息(利息以银行电子计息为准);二、被告***以其自有的位于长春市绿园区西安大路174号(房屋所有权证号5060283×××号,长房他证权证字第5091×××号),被告*在英以其自有的位于长春市绿园区青年路厂西61栋(房屋所有权证号5060283×××号,长房他证权证字第5091×××号),被告*在英以其自有的位于长春市绿园区新竹花园小区27号楼(房屋所有权证号5060283×××号,长房他证权证字第50911×××号),被告***以其自有的位于长春市朝阳区锦水路1118号(房屋所有权证号1070×××号,长房他证权证字第1060200×××号)的房屋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在英、***、吉林省华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在英、***、吉林省华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银行无存款。已查封被执行人***、*在英、***名下房产,但未实际控制上述房产,暂无法处置。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的车籍,并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已对被执行人***、***、***、*在英、***、吉林省华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立案已经超过三个月,符合本次终结条件,应予本次终结。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4民初10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青春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闫涵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