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华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与吉林省松原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华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702民初7480号
原告:***,男,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松原市宁江区。
被告:吉林省松原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
被告:吉林省华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第三人:魏德胜,男,196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江区。
***与吉林省松原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华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8.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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