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华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孙宪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04执恢61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住所地长春市西安大路810号。
负责人:杨铁军,该银行行长。
被执行人:孙宪成,男,汉族,1978年3月12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金春华,女,汉族,1978年11月4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徐振宇,男,汉族,1988年10月9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执行人:韩在英,女,回族,1945年9月14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执行人:赵宇航,男,汉族,1989年7月24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吉林省华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孙宪成。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与被执行人孙宪成、金春华、徐振宇、韩在英、赵宇航、吉林省华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4民初104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一、被告孙宪成、金春华、徐振宇、韩在英、赵宇航、吉林省华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在2017年1月27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本金160万及利息(利息以银行电子计息为准);二、被告徐振宇以其自有的位于长春市绿园区西安大路174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号,长房他证权证字第×××号),被告韩在英以其自有的位于长春市绿园区青年路厂西×栋(房屋所有权证号×××号,长房他证权证字第×××号),被告韩在英以其自有的位于长春市绿园区新竹花园小区27号楼(房屋所有权证号×××号,长房他证权证字第×××号),被告赵宇航以其自有的位于长春市朝阳区锦水路×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号,长房他证权证字第×××号)的房屋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
3、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
本案执行标的为1494327.13元,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04民初10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伟超
审判员  郑青春
审判员  王 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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