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华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5民初2334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6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男,1973年11月2日生,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吉林省华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华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吉林省华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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