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5民初2334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6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男,1973年11月2日生,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吉林省华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华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吉林省华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