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吉0193执保224号
申请保全人:***,女,1974年3月29日生,住址:吉林省德惠市米沙子镇。
被保全人:***,女,1953年11月12日生,住址:图们市向上街。
被保全人:***,男,2004年7月17日生:住址:长春市朝阳区。
被保全人:***,男,2009年9月01日生,住址:长春市朝阳区。
被保全人:许晋艺,女,2013年1月23日生,住址:长春市朝阳区。
被保全人:徐锰,男,1971年11月30日生,住址:长春市南关区。
被保全人:吉林省中滕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址:长春市莲花山。
关于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许晋艺、徐锰、吉林省中滕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吉0193执保224号,办案人唐虹梅。
保全案件于2018年9月7日立案移送后,查封案外人许淳持有的长春吉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价值600万的股权。
现已保全完毕,故对本保全案件做结案处理,保全实施文书及保全风险告知书随本通知书一并移送。
执行员 汪晓军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姜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