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13执保539号
申请人:**,男,汉族,现住长春市九台区。
被申请人:吉林省中滕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莲花山。
法定代表人:徐锰,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吉林省中滕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的(2021)吉0113民初3688-1民事裁定书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吉林省中滕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X元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玉学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钱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