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13民初4781号
(2019)吉0113民初478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春空港翔城建材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九台区空港经济开发区规划展览馆。
法定代表人:侯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建达,吉林常春(九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吉林省中滕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九台区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劝农街道888号(东风村委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徐锰,董事长。
原告长春空港翔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中滕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作出(2019)吉0113民初478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中滕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内账户资金65万元或其他等价值财产。长春空港翔城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长春空港翔城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查封吉林省中滕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资金65万元或其他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卢岩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邵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