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吉0193执1100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延庆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中滕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春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93民初34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吉林省中滕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延庆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吉林省中滕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全部债务,2020年11月18日申请人王延庆表示收到全部款项,(2020)吉0193民初3436号民事调解书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2020)吉0193民初343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93民初343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