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滕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林省中滕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13民初3688号
原告:**,男,198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
被告:吉林省中滕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光谷大街1009号。
法定代表人:徐锰,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中滕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称吉林省中滕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已经同意给付,并已转账支付,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朴景梅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碧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