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582民初477号
原告:***,男。
委托代理人:刘洋,吉林瀛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中滕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震,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被告:***,男。
被告:集安市鸭绿江国门景区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柏盛,总经理。
上列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兰守泽,吉林阳光博舟(通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中滕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集安鸭绿江国门景区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5月26日,原告***以暂不告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确属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4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文杰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晶